朔區政辦發【2022】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部門: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晉政辦發〔2022〕75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建立統一編制、聯合審核、動態管理、全面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機制。2022年底前,編制并公布我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現全區各級、各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清單內的事項逐項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推動線上線下融合、事項清單一致、實施要件統一、辦事指南同源,與全省同步實現同一事項在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厘清監管責任,推進審管有效銜接,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二、工作任務
(一)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1.明確清單編制主體。區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營商辦”)負責組織區有關單位按照“應認盡認”“能領盡領”的原則,編制《朔州市朔城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要包含區本級和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2.統一清單編制要求。區人民政府審定區(含鄉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不得超出《山西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范圍,事項名稱、主管部門、設定和實施依據、實施機關原則上要與《清單》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時調整,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
3.明確其他清單編制情形。有關開發區、示范區等經濟功能區的清單編制,涉及行政許可事項下放的,由功能區主管單位就事項名稱、下放方式、權限范圍等內容與放權部門銜接、調整后,按原有政策執行,不在《清單》中體現。
(二)逐項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
4.更新調整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遵照執行全省統一的實施規范,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條件,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要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要求,通過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
5.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對清單之外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登記、注冊、指定、認定、認證、審定、年檢、年報、監制等形式實施審批的管理措施,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后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針對企業群眾反映的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前置條件或將依法取消的許可事項變相交由下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繼續實施等變相許可問題,加大整治力度,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三)建立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機制
6.建立行政許可事項動態調整機制。區營商辦對全區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和上級清單動態調整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
7.健全各專項清單銜接機制。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一枚印章管審批事項清單等專項清單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并做好銜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的,有關清單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8.探索建立清單多元化運用機制。推進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等在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做到線上線下辦事一個標準、一套材料、一體化辦理。結合省、市“一網通辦”,推動全區各級、各部門行政許可業務辦理及管理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實現數據及時交互共享,對行政許可全流程開展“智慧監督”。積極探索創新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用場景,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四)加強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9.明確監管主體。在梳理行政許可事項運行的同時,逐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事項及監管措施。按照“一枚印章管審批”、綜合執法等改革的具體要求,同步逐項明確審管銜接辦法,確定監管主體。對多部門共同承擔監管職責的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實施綜合監管。有關部門就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的,報區人民政府決定。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配齊配強審改工作力量,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工作落地
落實。區營商辦要加強對各級、各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
(二)強化監督問責
區營商辦要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政府門戶網站等接受社會監督。針對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變相許可等問題,要主動加大監督力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三)注重宣傳引導
要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及時了解改革進展情況,培育、發現先進典型,宣傳報道好的經驗做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采用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模擬辦事等形式,充分聽取企業、公眾、專家學者意見,引導社會預期,凝聚改革共識,創造良好改革氛圍,為順利推進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朔州市朔城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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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朔城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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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省發展改 革委 |
區政府(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承辦)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縣級 |
2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省教育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0〕41號) |
縣級 |
3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省教育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0〕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 〔2018〕80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 |
縣級 |
4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省教育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縣級 |
5 |
校車使用許可 |
省教育廳 |
區政府(區教育局會同 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6 |
教師資格認定 |
省教育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縣級 |
7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省教育廳 |
區教育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縣級、 鄉級 |
8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縣級 |
9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縣級 |
10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1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 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 〔2017〕529號) |
縣級 |
12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 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 〔2017〕529號) |
縣級 |
13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縣級 |
14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 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 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5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公安部三局關于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 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 發〔2019〕218號) |
縣級 |
16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7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8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9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20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21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審批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22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縣級 |
23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縣級 |
24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 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縣級 |
25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 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26 |
機動車登記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縣級 |
27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縣級 |
28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縣級 |
29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縣級 |
30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31 |
非機動車登記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縣級 |
32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縣級 |
33 |
戶口遷移審批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縣級 |
34 |
犬類準養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公安派出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朔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
縣級 |
35 |
普通護照簽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縣級 |
36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 理辦法》 |
縣級 |
37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 理辦法》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38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縣級 |
39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
省公安廳 |
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縣級 |
40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省民政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縣級 |
41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省民政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縣級 |
42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省民政廳 |
區民政局(區民宗局 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
縣級 |
43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省民政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縣級 |
44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省民政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殯葬管理條例》 |
縣級 |
45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省民政廳 |
區民政局 |
《地名管理條例》 |
縣級 |
46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省財政廳 |
區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縣級 |
47 |
職業培訓學?;I設審批 |
省人社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48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省人社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縣級 |
49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省人社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縣級 |
50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省人社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9號) |
縣級 |
51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省人社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
縣級 |
52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縣級 |
53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 行辦法〉的通知》(國測法字〔2006〕13號) |
縣級 |
54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
縣級 |
55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 條例》 |
縣級 |
56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政府(區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57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政府(區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縣級 |
58 |
臨時用地審批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縣級 |
59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縣級 |
60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政府(區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縣級 |
61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縣級 |
62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省自然資 源廳 |
區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縣級 |
63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省生態環 境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縣級 |
64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省生態環 境廳 |
市生態環境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6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省生態環 境廳 |
市生態環境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中央編辦關于生態環境部流域生態環境監管機構設置 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2019〕26號) |
縣級 |
66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省生態環 境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縣級 |
67 |
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 |
省生態環 境廳 |
市生態環境局朔城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縣級 |
68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 |
縣級 |
69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省住建廳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縣級 |
70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縣級 |
71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縣級 |
72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縣級 |
73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74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縣級 |
75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縣級 |
76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管理條例》 |
縣級 |
77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縣級 |
78 |
燃氣經營許可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縣級 |
79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 |
縣級 |
80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縣級 |
81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縣級 |
82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縣級 |
83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綠化條例》 |
縣級 |
84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省住建廳 |
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歷史建筑保護等)主管部門(區自然資源局等)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85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省住建廳 |
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歷史建筑保護等)主管部門(區自然資源局等)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縣級 |
86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省住建廳 |
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歷史建筑保護等)主管部門(區自然資源局等)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縣級 |
87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省住建廳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 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縣級 |
88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省住建廳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 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縣級 |
89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省住建廳 |
鄉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鄉級 |
90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縣級 |
91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縣級 |
92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省住建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縣級 |
93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94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 |
縣級 |
95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縣級 |
96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縣級 |
97 |
涉路施工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 |
縣級 |
98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 |
縣級 |
99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縣級 |
100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縣級 |
101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 |
縣級 |
102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 年第16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03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 年第16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 |
縣級 |
104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縣級 |
105 |
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 |
縣級 |
106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5號) |
縣級 |
107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
縣級 |
108 |
內河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縣級 |
109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 |
省交通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10 |
船舶國籍登記 |
省交通廳 |
區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 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縣級 |
111 |
設置或者撤銷內河渡口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12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省交通廳 |
區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縣級 |
113 |
占用國防交通控制范圍土地審批 |
省交通廳 |
區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國防交通條例》 |
縣級 |
114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縣級 |
115 |
取水許可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縣級 |
116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縣級 |
117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18 |
河道采砂許可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縣級 |
119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縣級 |
120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縣級 |
121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政府(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縣級 |
122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 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縣級 |
123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縣級 |
124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水利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25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縣級 |
126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省水利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27 |
農藥經營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農藥管理條例》 |
縣級 |
128 |
獸藥經營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獸藥管理條例》 |
縣級 |
129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436號) |
縣級 |
130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
縣級 |
131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政府(由區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縣級 |
132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
縣級 |
133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縣級 |
134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縣級 |
135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36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農業農村局(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縣級 |
137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 |
縣級 |
138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縣級 |
139 |
動物診療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9號) |
縣級 |
140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縣級 |
141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縣級 |
142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縣級 |
143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縣級 |
144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政府(區農業農村局承辦)、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縣級、 鄉級 |
145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鄉級 |
146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 年第4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47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48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政府(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承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縣級 |
149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
縣級 |
150 |
漁業捕撈許可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
縣級 |
151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漁業航標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3號) |
縣級 |
152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53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縣級 |
154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省農業農 村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 |
縣級 |
155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省文旅廳 |
區文旅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縣級 |
156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省文旅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縣級 |
157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省文旅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58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省文旅廳 |
區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縣級 |
159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省文旅廳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縣級 |
160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縣級 |
161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縣級 |
162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
縣級 |
163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
縣級 |
164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縣級 |
165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縣級 |
166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 |
縣級 |
167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68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初審)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縣級 |
169 |
醫師執業注冊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13號) |
縣級 |
170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縣級 |
171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縣級 |
172 |
護士執業注冊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護士條例》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縣級 |
173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資格認定 |
省衛健委 |
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受理并逐級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 |
縣級 |
174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 |
縣級 |
175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縣級 |
176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省衛健委 |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縣級 |
序號 |
許可事項名稱 |
省級業務 指導部門 |
實施部門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行使 層級 |
177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省應急廳 |
區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